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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我答 | 土地征收报批前必须先交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吗?

土语 土言土语 20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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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我是基层国土资源部门执法人员,在执法查处过程中,举报人反映,有关部门在征地报批前未交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在此情况下省政府批准征地,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的规定,应属于违法批准征地。请问,在土地征收报批或批准征地前必须先交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吗?

 


【解答】这个理解是对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误解,国务院相关文件并未要求在土地征收报批或批准征地前必须先交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规定:“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有条件的地区,地方财政和集体经济要加大扶持力度,支持和引导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十一)严格资金管理。政府承担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由当地有关部门在征地过程中统一划拨。各地政府要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规定,加强资金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该文件明确,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由当地有关部门在征地过程中统一划拨,而非征地批准前交清,资金来源是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规定:“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06〕29号文件的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和社会保障工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该文件和国办发[2006]29号文件规定一致,明确社保费用所需资金要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从当地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强调社保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需要注意的是,文件要求的是社保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也就是批准征地前被征地农民的社保费用应当依法作出安排,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应当明确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予以安排。既然是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然应当在征地批准后实施征地时支付,而不是要求在征地报批前或征地批准前就先行支付。

 

实际上,要求在征地报批前就先行付清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不但错误理解了上述文件规定,也不符合地方的实际情况,难以执行。征地是政府行为,按照国发[2006]31号文件规定,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在内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都由当地政府从地方预算中支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征地报批前,尚不知道报批的土地能否被批准征收,更谈不上先付清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了;其次,从组卷报批到批准征地、实施征地,至少需要半年甚至一年以上的时间,先交清社保费用的话,这么长时间的资金沉淀不利于发挥地方预算资金的效益;再说“地主家也没有余粮”,何况很多地方财政预算很紧张,根本不可能提前这么久拿出这笔“余粮”来。

 

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征地报批前,由征地机构将测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社保费用测算结果送市县国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核定后由市县财政部门在预算中作出相应安排和承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据此出具审核意见后,国土资源部门按程序上报用地审批。土地征收经有权机关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当初的承诺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拨付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土地征收批准后一定时限,比如满一个月未按照承诺拨付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权不再为后面土地征收出具社保费用落实的审核意见。云南省红河州2011年制定的《红河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试行)》,就是按照上述思路对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的测算、安排、审核、拨付进行了明确(详见下图)。

 

因此,对于征地前有关部门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问题作出相应安排,并在征地批准后实际支付的,并未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规定,是符合上述文件精神的。



 


【链接】1.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

四、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

(十)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所需资金从当地财政列支;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有条件的地区,地方财政和集体经济要加大扶持力度,支持和引导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一)严格资金管理。政府承担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由当地有关部门在征地过程中统一划拨。各地政府要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规定,加强资金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链接】2.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二、切实保障的长远生计

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06〕29号文件的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和社会保障工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三、规范收支管理

总价款全额纳入,缴入地方国库,实行“”管理。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按规定足额安排支付、、和、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不足,其余资金应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和建设的比重,以及用于建设和完善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

【编者的话】2016年2月17日,“土言土语”发出第一篇文章,至今已发近180篇文章,主要聚焦于国土资源(不动产、矿产资源)理论、法规政策和实务问题。为办好“土言土语”,欢迎大家就国土资源(不动产、矿产资源)理论、法规政策和实务问题进行提问和探讨,投稿邮箱jhonxw@sina.com,提问可以在留言区留言,也可以发至投稿邮箱。另,为便于大家查看往期文章,从三月份起,每周回放一篇往期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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